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级别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级别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级别一般分为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三级。
一、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只分国家和地方两级。
1、环境质量标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共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按环境要素可分为水质量标准、大气质量标准、土壤质量标准等。
2、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排放标准中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凡是已向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一种更严格的排污控制,污染源除了按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外,位于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可分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污染控制标准。
二、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关系
行业标准是在没有国家标准情况下,针对行业管理而提出的技术规范。当国家公布相应的国家标准之后,该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性的和行业性的排放标准都是国家排放标准,它们按不交叉执行的原则实施。
三、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的关系
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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