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可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所不包含的含义之三

经认可的ISO14001认证不包括完整的合规性审核,也不能确保组织将永不发生违反法定要求的情况,尽管组织应该总是讲完全合规作为目标。
认证机构不是执法机构,在认证时关注的法规主要是与环境因素及环境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不是全部的法规要求;认证是一种符合性评价,并在抽样的基础上完成。经认可的认证的组织通过4.3.2、4.5.2等条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达到主动守法的状态,但是各种因素也可能导致有违法的情况(如新版法规标准未获取、对法规知识欠充分等),但是组织有能力进行自我矫正,如可通过4.5.2合规性评价,将对环境因素进行管理存在违法的情况更新为重要环境因素,纳入主线进行管理,如可考虑目标方案、运行应急、监测等,或采取适宜的纠正及纠正措施,以期将完全合规作为永恒的目标。
组织自身的4.5.2合规性评价过程满足要求并不代表绩效完全合规、只是发现违规的关键途径之一,审核时关注自我发现、自我改进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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