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11号公告 关于暂停上海质量技术认证中心全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公告

  根据《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CNAS-RC02:2013)的规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决定自2014年6月17日起暂停上海质量技术认证中心QMS、EMS和OHSMS领域认可资格60天。在认可资格暂停期间,认证机构须停止QMS、EMS和OHSMS领域一切引用认可资格的宣传,不得开展对认证客户的初评和再认证活动。特此公告


  发布单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花市大街8号邮政编码:100062


  电话:010-67105389传真:010-67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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