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要点(七)

21)锅炉房

(1)锅炉房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若蒸发量小于4t/h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轻质屋顶。

(2)锅炉房墙壁与锅炉护墙间隙应小于70mm。

(3)锅炉房防火通道应大于3.5m。

(4)砖砌和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装设避雷针,接地电阻小于100。

(5)必须备有泡沫灭火机、防火砂、灭火给水点。

(6)锅炉房四周30m内不得有易燃建筑物和堆放可燃物。

(7)锅炉房内操纵地点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控制箱等处要有足够照明。

(8)检验用照明灯电压小于12V,在较干燥烟道内有妥善安全措施,应采用不高于36V的供电电压。

(9)固定式照明距地面或平台工作面低于2.4m时,应用小于36V电压。

(10)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接地电阻小于或等于40。

(11)应备有事故照明。

(12)各种机械或皮带传动以及吸风口,都要有防护罩。

22)管道

(1)管道应沿墙和柱子敷设。

(2)管道与通到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2m。

(3)管道最低点应装设疏水阀。

(4)疏水管、锅炉排污管等管道的排放口应引至安全地点,冬天要保温。

(5)管道的接口和阀门无“跑、冒、滴、漏”现象。

(6)管道表面或其保温层应按规定要求涂底色和色环,并有显示箭头表示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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