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铸造安全要点(三十七)

(二)危险场所管理

1)危险场所设备的操作应严格实行工作牌制;电气设备的操作,实行工作票制;重大危险场所、危险设备或设施,应设有危险标志牌或警示标志牌。

2)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和0区、1区、2区和10区、11区爆炸性危险场所以及重大危险设备上进行动火、检修、更改操作规程等,应事先申报安全、消防、保卫部门同意,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3)车间电气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地下加压站等要害部门,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室内面积小于6m2而无人值班的,可设一个),门应向外开。

4)油库、液压站和润滑站应设有灭火装置和自动报警装置。

5)经过辊道、冷床、移送机和运输机等设备的人行通道,应修建符合下列规定的人行天桥:桥宽不小于0.8m,两侧设不低于1.05m的防护栏杆;跨越输送灼热金属的天桥,应设有隔热桥板,两侧设不低于1.5m的防护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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