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要点(二)

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要点(二)

9)库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每隔15m设一台可燃气体检测器,而且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10)可燃及有毒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按探测介质的密度以及周围状况等因素确定。当被监测气体的密度小于空气的密度时,可燃气体监测探头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泄漏源上0.5~2m;当被监测气体的密度大于空气的密度时,安装位置应在泄漏源下方,但距离地面0.3~0.6m。

11)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12)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13)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储存,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1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存;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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