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1、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
2、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形式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灌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1)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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