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测试性工作通用要求-目标和基本原则

4.1 测试性工作的目标

开展测试性工作的目标是确保研制、生产或改型的装备达到规定的测试性要求,提高装备的性能监测与故障诊断能力,实现高质量的测试,进而提高装备的战备完好性、任务成功性和安全性,减少维修人力及其他保障资源,降低寿命周期费用,并为装备寿命周期管理和测试性持续改进提供必要的信息。

4.2 测试性工作的基本原则

4.2.1 装备论证阶段应对测试性要求充分论证,并与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和安全性等相关特性及资源相协调,保证与任务需求、使用要求、维修保障策略一致。

4.2.2 测试性工作应纳入装备的研制工作中。应采用系统工程和并行工程的方法,实现测试性工作与其他各类工程活动的综合协调、同步实施。

4.2.3 测试性设计与分析、试验与评价应反复迭代、不断改进和完善;对研制和试验中发现的产品测试性问题与缺陷,应在该产品定型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纠正;应重视使用期间的测试性工作,尤其是初始使用阶段的测试性评价和测试性改进工作,以满足装备成熟期测试性目标值。

4.2.4 应根据产品所处阶段、复杂和重要程度、使用(贮存)环境、新技术含量、费用、进度以及预期产品使用(列装)数量等因素对工作项目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合理安排测试性工作项目。

4.2.5 应将测试性与其他有关诊断要素进行协调和综合,以制定一种综合的诊断方案。

4.2.6 应加强对研制和生产过程中测试性工作的监督与控制,结合测试性试验与评价工作进行相关评审,为转阶段决策提供依据。

4.2.7 应收集和分析现役装备、尤其是现役相似装备存在的测试性方面的问题、经验和教训。在新研或改型装备中采取有效的措施,吸取先进经验,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4.2.8 应利用有关标准或有效的工程经验,通过规范化的工程途径,开展各项测试性工作,其实施结果应形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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