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测试性工作通用要求-工作项目要点

5.1.2.1 订购方应根据装备的任务需求和使用要求导出装备的诊断需求,包括:

a) 确定装备需要监测和诊断的功能(例如安全关键功能、任务关键功能等);

b) 根据这些功能对应的任务能力和性能要求确定装备的诊断需求,支持任务想定和装备设计并与装备的使用约束相一致。

5.1.2.2 订购方与承制方一起应根据装备的使用方案、保障方案和诊断需求提出初步的装备诊断方案。

5.1.2.3 承制方应提出满足诊断需求并在每个维修级别提供满足要求的故障诊断能力的备选装备诊断方案,通过分析和权衡评价备选装备诊断方案,选择优化的装备诊断方案,并经订购方确认。

5.1.2.4 订购方应通过进一步的权衡分析提出满足与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和保障系统及其资源等要求协调的装备测试性要求,包括指定的不进行权衡的测试性定量要求。

5.1.2.5 装备测试性要求确定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a) 在确定测试性要求时,应全面考虑任务需求、费用、进度、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相似装备的测试性水平)等因素;

b) 测试性要求的确定应根据装备的安全性、经济可承受性、战备完好性、任务成功性等要求,全面考虑装备的使命任务、类型特点、复杂程度及要求是否便于度量与验证等因素,确定适当的测试性定性和定量的要求;

c) 测试性要求应与维修性、可靠性要求相协调,在反映测试性目标的前提下,表示定量要求的参数应尽可能少;

d) 订购方可以单独提出装备的关键系统或设备的测试性要求,对于订购方没有明确规定的较低层次产品的测试性要求,由承制方通过测试性分配的方法确定;

e) 在确定测试性要求时,应同时明确验证内容、时机、条件和方法。

5.1.2.6 装备测试性要求确定工作应按 GJB 1909 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5.1.2.7 在测试性要求确定过程中,应对测试性要求进行过程评审和最终评审。测试性要求的评审应有装备论证、设计、试验、使用和保障等各方面的代表参加。测试性要求评审宜与装备要求评审和相关特性的要求评审同时进行。

5.1.2.8 确定的测试性要求应纳入装备研制总要求、研制合同或相关文件。

5.1.2.9 下层次产品的诊断方案和测试性要求应由装备诊断方案和测试性要求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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