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测试性工作通用要求- 制定测试性计划

6.1.1 目的

全面规划装备寿命周期中的测试性工作,制订并实施测试性计划,以保证测试性工作顺利进行。

6.1.2 工作项目要点

6.1.2.1 订购方应在装备立项综合论证开始时制定测试性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a) 装备测试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

b) 测试性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机构及其职责;

c) 测试性及其工作项目要求论证工作的安排;

d) 测试性信息工作的要求与安排;

e) 对承制方监督与控制工作的安排;

f) 测试性评审工作的要求与安排;

g) 测试性试验与评价工作的要求与安排;

h) 使用期间测试性评价与改进工作的要求与安排;

i) 工作进度及经费预算安排等。

6.1.2.2 随着装备论证、研制、生产、使用的进展,订购方应不断调整、完善测试性计划。

6.1.2.3 测试性计划应进行评审并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6.1.3 工作项目输入

工作项目输入包括:

a) 装备测试性工作目标;

b) 型号研制进度;

c) 与测试性相关的工作系统组织结构。

6.1.4 工作项目输出

工作项目输出是测试性计划。

6.1.5 注意事项

主要包括:

a) 要求承制方承担的工作应在合同中明确;

b) 测试性计划应与订购方的其他计划如可靠性计划、维修性计划、综合保障计划等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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