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安全性工作通用要求-对承制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的安全性综合管理

6.4.1 目的

订购方对承制方、承制方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的安全性工作进行监督与控制,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承制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交付的产品符合规定的安全性要求或风险达到订购方可接受的水平。

6.4.2 工作项目要点

6.4.2.1 订购方应对承制方的安全性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督促承制方全面落实安全性工作计划,以实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

6.4.2.2 承制方应明确对转承制产品和供应品的安全性要求,并与装备的安全性要求协调一致。

6.4.2.3 承制方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的要求均应纳入有关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安全性要求及验证方法;

b) 对转承制方安全性工作项目的要求;

c) 对转承制方安全性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的方式及安排;

d) 承制方和各转承制方之间安全性信息的传递方式、内容、程序和时间;

e) 应配合承制方开展的安全性工作。

6.4.3 注意事项

订购方应明确:

a) 对承制方的监督与控制要求及内容;

b) 参加承制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安全性评审的要求;

c) 承制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提供的产品之间接口的安全性分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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