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维修性工作通用要求-维修性设计

7.3.1目的

估计产品的维修性,评价所提出的设计方案在规定的保障条件下,是否能满足规定的维修性定量要求。

7.3.2 工作项目要点


7.3.2.1 承制方应按确定的维修级别分别对产品及其组成部分进行维修性预计。必要时,应对所提出的不同使用和维修保障方案分别进行预计。


7.3.2.2 预计的结果应能表明该产品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维修性指标。


7.3.2.3 应根据维修性定量要求确定预计的参数,必要时,应对预防性维修工作量、费用予以预计。

7.3.2.4 预计时,应该采用GJB/Z 57 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由订购方批准或提供的其他方法。应指明预计产品维修性所采用的专门技术和数据来源。若对GJB/Z 57中没有包括的设备种类进行预计时,所采用的数据应得到订购方的批准。


7.3.2.5 有维修性要求的产品都应进行维修性预计。如果有具体的文件或者有确实的维修性历史资料,证实产品故障及维修不影响总体要求的维修性时,可不进行该产品的维修性预计,但需经订购方认可。

7.3.2.6 根据需要,维修性预计应反复进行,不断完善。


7.3.3 注意事项

订购方在合同工作说明中应明确:


a) 进行维修性预计的维修级别;


b) 进行维修性预计的产品层次;


c) 产品的维修保障方案或其备选方案;

d) 订购方提供的设备的维修性信息;

e) 预计的维修性参数;

f) 将工作项目301 和302 规定为工程研制阶段必须实施的工作项目;

g) 预计方法及其来源;


h) 以实际经验和试验数据及时修改预计的条件与要求;


i) 订购方对采用实际数据的批准权限和程序;

j) 为保障性分析及其记录提供数据的要求;

k) 需提交的资料项目。

其中a)、b)、c)、d)、e)是必须确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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