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维修性工作通用要求-目标和基本原则

4.1维修性工作的目标

开展维修性工作的目标是确保研制、生产或改型的装备达到规定的维修性要求,以提高装备的战备完好性和任务成功性,减少维修人力及其他维修保障资源要求,降低寿命周期费用,并为装备全寿命管理和维修性持续改进提供必要的信息。

4.2维修性工作的基本原则

维修性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a) 维修性工作必须遵循预防为主、早期投入的方针,应把预防、发现和纠正产品设计、制造等方面的维修性缺陷作为维修性工作的重点。


b) 装备论证阶段应对维修性要求充分论证,并与相关特性及资源相协调,保证维修性要求合理、科学并可实现。


c) 维修性工作必须纳入装备的研制工作,统一规划,协调进行。应积极采用并行工程的方法,实现各类工程活动的综合协调。


d) 应根据产品所处阶段、复杂和关键程度、使用(贮存)环境、新技术含量、费用、进度以及产品数量等因素对工作项目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选择效费比高的维修性工作项目。


e) 必须加强对研制和生产过程中维修性工作的监督与控制,严格进行维修性评审,为转阶段决策提供依据。


f) 应重视收集并分析现役装备,尤其是同类装备存在的维修性问题,在新研装备中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出现,以提高其维修性。

g) 应充分重视使用期间的维修性工作,尤其是初始使用阶段的维修性评价和维修性改进工作,以最终满足部队对装备维修性的要求。

h) 尽可能利用有关标准或有效的工程经验,通过规范化的工程途径,开展各项维修性工作,其实施结果应形成报告。

i) 装备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在战场上对损伤装备进行快速应急的损伤评估和修复的可能性与有效性。


j) 软件的开发必须符合软件工程的要求,对关键软件应有维护性要求并规定其验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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