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维修性工作通用要求-对承制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的监督和控制

6.3.1 目的

订购方对承制方、承制方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的维修性工作进行监督与控制,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承制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交付的产品符合规定的维修性要求。


6.3.2 工作项目要点


6.3.2.1 订购方对承制方的维修性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督促承制方全面落实维修性工作计划,以实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

6.3.2.2 承制方明确对转承制产品和供应品的维修性要求,并与装备的维修性要求协调一致。

6.3.2.3 承制方明确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的维修性工作要求和监控方式。


6.3.2.4 承制方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的要求均应纳入有关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维修性定量与定性要求及验证方法;


b) 对转承制方维修性工作项目的要求;


c) 对转承制方维修性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的安排;


d) 转承制方执行维修性数据收集、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的要求;


e) 承制方参加转承制方产品设计评审、维修性试验的有关事项;


f) 转承制方或供应方提供产品规范、图样、维修性数据资料和其他技术文件等的要求。

6.3.3 注意事项

订购方在合同工作说明中应明确:


a) 对承制方的监督与控制要求及内容;


b) 对参加转承制方或供应方维修性评审的要求;


c) 转承制产品或供应品是否进行维修性验证试验,以及试验与监督的负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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