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维修性工作通用要求-订购方与承制方的职责

4.3.1 订购方职责

订购方的职责主要有:


a) 制定并实施维修性计划,对装备寿命周期的维修性工作进行管理;

b) 提出型号的维修性要求和维修性工作项目要求,并与承制方协商,将使用维修性要求转化为维修性合同要求,并纳入研制总要求及相关附件;


c) 对承制方的维修性工作进行监控,主持或参与维修性评审,对维修性试验与评价的结果进行认定;


d) 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向承制方提供开展维修性工作所必需的信息;

e) 装备部署后,组织进行使用期间的维修性评价和改进等。

4.3.2 承制方职责


承制方的职责主要有:


a) 协助订购方对装备的维修性要求进行论证,确保维修性要求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


b) 制定并实施详细的维修性工作计划,落实合同要求的各项维修性工作,实现合同规定的维修性要求;


c) 对转承制方的维修性工作进行监控,按转承制或供应合同严格验收转承制产品或外购产品;

d) 根据合同或有关规定向订购方提供资料及数据;


e) 对使用中暴露的维修性缺陷负责改进;


f) 协助或负责实施订购方组织的使用期间维修性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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