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可靠性工作通用要求-确定可靠性要求

5.1.1目的

协调确定可靠性定量定性要求,以满足系统战备完好性和任务成功性要求。

5.1.2工作项目要点

5.12.1订购方应根据装备的任务需求和使用要求提出装备的可靠性要求包括定量要求和定性要求。

51.22装备的可靠性要求应与维修性、保障系统及其资源等要求协调确定,以合理的费用满足系统战备完好性和任务成功性要求。

5.1:23在可靠性要求论证过程中应遵循4.6规定的要求和原则。

5.1.24可靠性要求论证工作应按GJB1909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5.125在论证过程中,应对可靠性要求进行中间和最终评审。可靠性要求的评审应有装备论证、设计、试验使用和保障等各方面的代表参加。可靠性要求评审尽可能与系统要求审查和相关特性的要求评审结合进行。

5.1.26可靠性要求论证的结果应纳入装备研制总要求、研制合同或相关文件。

5.1.3注意事项

主要包括:

a)可靠性要求论证工作的安排应纳入可靠性计划;

b)要求承制方参与或承担的论证工作应用合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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