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可靠性工作通用要求-可靠性要求

4.6.1可靠性定性要求

可靠性定性要求是为获得可靠的产品,对产品设计、工艺、软件及其他方面提出的非量化要求,如采用成熟技术、简化、冗余和模块化等设计要求、有关元器件使用降额和热设计方面的要求等。

4.6.2可靠性定量要求

4.6.2.1可靠性定量要求的范围

可靠性定量要求通常应包括任务可靠性要求和基本可靠性要求,可靠性定量要求还包括贮存可靠性和耐久性方面的要求。

任务可靠性和基本可靠性要求又可分为反映使用要求的可靠性使用要求和用于产品设计和质量监控的可靠性合同要求。

4.6.2.2可靠性参数

可靠性参数可分为以下四类:

a)基本可靠性参数,如反映使用要求的平均维修间隔时间(MTBM)、用于设计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等;

b)任务可靠性参数,如平均致命性故障间隔时间( MIBCE)、任务可靠度R(t)等;

c)耐久性参数,如使用寿命(首次翻修期、翻修间隔期限)贮存寿命等;

d)贮存可靠性参数如贮存可靠度等。

4.6.2.3确定可靠性定量要求的原则

主要的原则有:

a)在确定可靠性要求时,应全面考虑使用要求、费用、进度、技术水平及相似产品的可靠性水平等因素;

b)在选择可靠性参数时,应全面考虑装备的任务使命、类型特点、复杂程度及参数是否能且便于度量等因素;

c)在满足系统战备完好性和任务成功性要求的前提下,选择的可靠性参数数量应尽可能最少且参数之间相互协调;

d)基本可靠性要求应由系统战备完好性要求导出,按GJB3872和GJB1909的规定,协调权衡确定可靠性、维修性和保障系统及其资源等要求,以满足系统战备完好性要求;

e)任务可靠性要求应由装备的任务成功性要求导出;

f)在确定可靠性要求的过程中,应充分权衡基本可靠性和任务可靠性要求,以最终满足系统战备完好性和任务成功性要求;

g)在确定可靠性要求时,必须同时明确故障判据和验证方法;

h)订购方可以单独提出关键分系统和设备的可靠性要求,对于订购方没有明确规定的较低层次产品的可靠性要求由承制方通过可靠性分配的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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