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CCP认证概述(二)

在美国颁布强制性的水产品HACCP法规并宣布自1997年12月18日起所有对美出口的水产品企业都必需建立HACCP体系,否则其产品不得进入美国市场。

早在20世纪80年代,原国家商检部门就开始研究HACCP体系,并在我国出口食品企业加以推广。经过20年的实践,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际食品安全卫生的发展及我国出口食品的现状,于2002年3月20日,发布了《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要求有关机构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按照该规定建立、实施、认证和验证HACCP管理体系。2002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不仅将要求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由9类增加到包括罐头类;水产品类(不包括活品和晾晒品);肉及肉制品类;茶叶类;肠衣类;蜂产品类(不包括蜂蜡);蛋制品类(不包括鲜蛋);速冻果蔬类、脱水果蔬类(不包括晾晒品);蔗糖、甜菜糖;乳及乳制品类;饮料类(包括固体饮料);酒类及花生、干果、坚果制品类(不包括炒制品);果脯类;粮食制品及面、糖制品类;食用油脂类;调味品类(不包括天然的香辛干料及粉料);速冻方便食品类;功能食品类;食用明胶类等的20类食品,而且改变了出口食品企业自愿申请HACCP体系认证管理的模式,对风险程度较高的食品生产企业由自愿认证向强制性HACCP认证和卫生注册相结合的方向转变,规定强制要求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有六大类,即罐头类、水产品类(活品、冰鲜、晾晒、腌制品除外)、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强制性实施HACCP认证的六大类食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渡,即从2004年1月1日起,这些食品的生产企业将根据HACCP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可见,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取得HACCP认证,既是自身与国际接轨需要,也是企业融入国际市场的必备条件。因此,出口食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规范化管理,积极申请HACCP认证,争取早日拿到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HACCP有充分的灵活性和技术性。另外,随着食品行业国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非出口食品企业通过HACCP体系认证后,无疑会成为企业抢占市场份额的利剑。

三.食品企业申请HACCP认证的基础

食品企业在提交认证申请前,应与认证机构进行全面有效的信息沟通。HACCP体系作为一个完整的预防性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不是空中楼阁,它要求食品企业应首先具备一定的基础。这些基础包括:良好生产作业规范(GMP)、良好卫生操作(GHP)或标准卫生操作程序(SSOP)以及完善的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员工教育培训计划等,企业应该已经按照现有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1994年发布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或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94)等建立了食品卫生控制基础,企业应该已经具备在卫生环境下对食品进行加工的生产条件。申请认证的企业应就审核依据,特别是认证所涉及产品的安全卫生标准及产品消费对象、消费国家和地区等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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