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生产条件

公害农产品(食品)生产基地或企业必须具备四条标准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及食品加工等必须符合无公害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符合无公害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规定。

1、 农药使用准则:提倡生物防治和生物生化防治、应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的农药应三证齐全(农药生产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证、执行标准号)每种有机合成农药在一种作物的生长期内避免重复使用⑸禁止使用禁用目录中(含砷、锌、汞)的农药。

2、 肥料使用准则: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或省农业部门登记的化学和生物肥料。肥料使用总量(尤其是氮化肥总量)必须控制在土壤地下水硝酸盐含量在40mg/L以下。必须按照平衡施肥技术,氮、磷、钾要达到合适比例,以优质有机肥为主。肥料使用结构中有机肥所占比例不低于1:1(纯养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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