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水利工程料场开采规划中的爆破安全距离确定(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1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在评价爆破对不同类型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时,应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规程》给出了相应的安全允许标准,见表1。

表1中注:

a——为选取建筑物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质量、新旧程度、自振频率、地基条件等因素;

b——为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振速,应经专家论证选取,并报相应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c——为选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构筑物的重要性、围岩状况、断面大小、深埋大小、爆源方向、地震振动频率等因素;

d——为非挡水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安全允许振速,可按本表给出的上限值选取。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

R——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m;

Q——炸药量,齐发爆破为总药量,延时爆破为最大单段药量,kg;

V——保护对象所在地安全允许质点振速,cm/s。

K、a——与爆破点至保护对象问的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在无试验数据的条件下 ,可参考表2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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