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抽样实践中应注意把握的环节(监督检验抽样过程中的注意点之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5、若所抽查样品执行企业标准,抽样人员应现场核查该标准的有效性,并将企业盖章确认的有效企业标准文本带回。

如企业无法现场提供企业标准,抽样人员应在抽样单的备注栏中告知受检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检验机构提供所抽查样品的企业标准。

6、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未经任务下达部门批准,不得要求企业寄送样品。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人监督抽查经费。

7、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填写规范》的要求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真实、完整反映抽样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应配套使用,编号一致,不得混用。当《抽样单》填写出现错字时应用划改方式更改,并由被抽样者逐页盖章或在首页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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