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台内经营者登记注册问题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将其区分为三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该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两种意见。由于该问题涉及对当下几大电商平台利益格局的调整和政府监管的现实需要,争议一度非常激烈。一种意见认为,所有平台内经营者都应办理工商登记,这样才能体现线上线下经营者在经营资质、依法纳税等方面的平等性,实现公平竞争,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实施日常监管。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电子商务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一些规模巨大、知名度较高的电子商务平台内存在大量未办照的自然人经营者,数量甚至以千万计,应秉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予以扶持,而不应一刀切地强制要求所有平台内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否则会给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带来较大的成本压力及工作量,不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利于经济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2014年3月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作出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该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同时,该条第二款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作出了例外规定,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该规定十分模糊,何种情形属于具备登记注册条件,哪些情况属于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在市场监管实践中缺乏可操作的统一标准。

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办理工商登记的门槛及成本已经大大降低,办理营业执照也越来越便利。但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仍然有大量的平台内经营者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使得线上线下经营主体面临两种待遇,监管难度不断加大。

从逐渐兴起到蓬勃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突飞猛进,各类电商平台层出不穷,网络经营主体数量呈几何级增长,网络交易已经影响着千家万户,网络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我国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线上线下经营主体不平等,自然人网店逃避缴税义务,电子商务中侵犯知识产权、销售不合格商品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比较突出,政府监管难度越来越大,尤其是一些自然人网店被投诉举报,监管部门却根本无法查到经营者是谁、住所在哪里,依法调查处理也就难以落实。

此次电子商务立法,相关条款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办理工商登记作出了原则性要求和规定,这是大势所趋,体现了立法者期望逐渐改变现状、不断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秩序的立法目标。个别人认为,《电子商务法》中办理工商登记和依法纳税的规定,是给电子商务发展设置障碍和门槛。笔者认为该看法缺乏依据。该法关于无须办理工商登记情形的规定,则实现了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衔接。

那么,《电子商务法》涉及的平台内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在未来具体实施过程中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考虑。

一方面是“消极”影响。具体而言,一是可能增加平台经营者和登记注册部门的工作量。如果在该法正式施行后还存在很多应办理工商登记却未办理的经营者,那将是市场监管部门面临的另一个棘手问题。二是增加平台内经营者的成本。这里所说的成本不是办理登记注册业务的成本,而是经营者的办公地租用成本、缴税成本。根据现行登记注册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最基本的条件是有经营地址,而且实际经营地址必须与登记地址相符,否则就会因查无下落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因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被处以行政处罚。目前看来,有不少地方规定住宅不能注册为经营地址,造成许多网店不得不支付一笔较大的办公房租费用,还可能滋生虚假注册行为。事实上,由于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为线上经营,许多网店根本不需要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有些网店提供的服务,甚至仅需一台电脑就能完成。要求这样的网店租赁一个符合营业执照办理条件的固定办公场地,显然增加了网店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基于上述分析,未来能否创新平台内经营者登记注册方式,针对线上经营特点,制定网店经营者的登记注册新规?比如,不再严格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相符,或者适当延长登记注册过渡期。这些都需要相关部门持续研究,尽快加以解决。

另一方面是“积极”影响。一是有利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加强自律,有利于不同电商平台之间以及线上线下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政府新增税源;二是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健康规范发展。

此外,关于《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也是一个问题。特别是对“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如何认定、标准何在、如何操作等一系列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否则很可能使豁免登记的规定在实践中演变成大量平台内经营者不办照的挡箭牌。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归纳电子商务平台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平台仅仅为交易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并不直接参与交易方的交易行为;第二,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收取相关服务费,而不直接从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中获利;第三,平台不改变平台内经营者所售商品或服务的相关状态、性质等。

《电子商务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全面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其中有些规定比较容易执行,有些规定可能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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