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概念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下)

近年来,有些地方和部门已经科学地把握了食品安全的发展趋势,对食品安全立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政府于2002年12月31日颁布了《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于2004年2月28日颁布了《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4月28日苏州市政府颁布了《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这些立法探索为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事实求是地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奠定了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基本框架。但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建设也存在着时代发展遗留的缺陷:重权力,轻权利;重程序,轻实体;重局部,轻全局;重职权,轻责任;重处罚,轻促进。随着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变,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已进入了新的变革时代。
未来的《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食品安全关系,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的食品安全管理关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食品安全协作关系以及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食品安全管理关系。《食品安全法》应当成为食品安全的基本法,确立起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体制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可以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安全承担首要责任的原则,充分依靠科技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原则,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原则,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原则等。基本体制可以包括:综合监督与具体监督相结合的体制,部门决策与综合执法相结合的体制等。基本制度包括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各项重要制度。《食品安全法》可以基本制度的有机联系来安排篇章结构。同时,《食品安全法》应当成为食品安全的综合法,既包括食品安全的实体内容,也包括食品安全的程序内容;既包括食品安全的监管内容,也包含食品安全的促进内容。
未来的《食品安全法》可以按照两个方案来设计。大方案包括:监管体制、监管要素、监管手段、监管环节以及法律责任。小方案包括监管体制、监管要素、监管手段以及法律责任。无论是大方案,还是小方案,其内容都应当体现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科学统一、权利与权力辩证关系的有机互动,监管与服务基本要素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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