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要点(六)

高处作业安全要点(六)

(四)说明

1)高处作业是指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上述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m≤h< 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6)高处作业的具体安全要求按《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200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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