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危化企业在设备设施管理方面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二

9、脱水、脱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喝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10、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栓挂化学品标签的。
违反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1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案,或者未进行评估、有效监控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13、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违反条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14、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15、未在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或者不能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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