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设计要求和接口、互换性要求


5.4.1 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设计要求


5.4.1.1 鉴于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以下简称“三化”)工作的规律性和特殊性,标准化工作系统或相应标准化机构应在编制产品标准化大纲之前尽早介入产品研制方案的讨论和编制,指导和督促设计部门贯彻国家有关“三化”的方针政策,并为编制产品标准化大纲作准备。


5.4.1.2 产品标准化大纲应提出产品研制时开展“三化”设计的要求,在条件成熟并和研制方案协调前提下,还可提出开展“三化”的具体工作项目,以作为检查和评审相关工作,指导工程设计,推动“三化”工作的依据。


5.4.1.3 “三化”设计要求既要体现国家关于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又要和产品研制条件相适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 贯彻订购方提出的“三化”要求及开展“三化”设计的一般要求;

b) 论证并采用下一层次通用或现有设备、部组件要求;


c) 论证并提出新研产品是否纳入系列型谱及修订系列型谱的意见;

d) 对采用现有产品进行可行性分析及试验验证的要求;

e) 应用“三化”产品数据库的要求;

f) 对研制方案和设计进行“三化”评审的要求。


5.4.1.4 应针对不同层次的产品提出不同重点的“三化”设计要求:

a) 对系统、分系统层次产品应重点分析和提出采用下一层次现有分系统、设备的要求以及是否纳入系列谱标准的方案;

b) 对设备层次产品应重点分析和提出采用通用模块、通用零部件、通用结构形式和尺寸参数的要求以及是否纳入相应系列型谱的方案。


5.4.1.5 产品“三化”设计要求一般由标准化工作系统或标准化机构会同设计部门讨论提出。


5.4.2 接口、互换性要求


5.4.2.1 产品标准化大纲应根据产品使用特性和订购方提出的要求,明确产品设计时应贯彻实施的接口标准及其要求。主要包括下列各方面:

a) 机械接口标准;


b) 电气接口标准;


c) 软件接口标准;


d) 信息格式标准;


e) 人-机界面接口标准等。

5.4.2.2 产品标准化大纲应根据产品研制生产和使用维修的需要及订购方的要求,明确产品设计时应贯彻实施的互换性标准及其要求,主要包括下列各方面:

a) 计量单位制规定;


b) 零件尺寸公差等制造互换性标准;


c) 各类机械联接结构互换性标准;


d) 对单件配制等非互换性制造方法的限制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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