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测试性工作通用要求-对承制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的监督和控制

6.3.1 目的

订购方对承制方、承制方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的测试性工作进行监督与控制,以确保承制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有效完成测试性工作项目,交付的产品符合规定的测试性要求。

6.3.2 工作项目要点

6.3.2.1 订购方应对承制方的测试性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督促承制方全面落实测试性工作计划。

6.3.2.2 承制方应明确对转承制产品和供应品的测试性要求,并与装备的测试性要求协调一致。

6.3.2.3 承制方应明确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的测试性工作要求和监督与控制方式。

6.3.2.4 承制方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的要求均应纳入有关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测试性定量与定性要求及验证方法;

b) 对转承制方测试性工作项目的要求;

c) 对转承制方测试性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的安排;

d) 转承制方执行测试性数据收集、分析和管理的要求;

e) 承制方参加转承制方产品设计评审、测试性试验与评价的有关事项;

f) 转承制方或供应方提供产品规范、图样、测试性数据资料和其他技术文件等的要求;

g) 必要时,可要求转承制方制订测试性工作计划。

6.3.3 工作项目输入

工作项目输入包括:

a) 订购方对承制方的产品测试性要求和工作项目要求;

b) 承制方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的产品测试性要求和工作项目要求。

6.3.4 工作项目输出

工作项目输出包括:

a) 对承制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产品的测试性监督和控制方案;

b) 对承制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产品的测试性监督和控制报告。

6.3.5 注意事项

合同工作说明中应明确:

a) 对承制方的监督与控制要求及内容;

b) 对参加转承制方或供应方测试性评审的要求;

c) 转承制产品或供应品是否进行测试性验证试验,以及试验与监督的负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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